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浙经信人事〔2025〕20 号”文件,《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正式公布,202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详细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机电制造行业发展实际,现就我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机电制造行业职业特点,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坚持以用人为本、以业绩为导向,建立以行业评价为主体、机电制造专业评价标准为核心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全省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机电制造行业领域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集成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机电制造领域内已设立其他专门高评委的除外)。
三、改革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围绕机电制造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本评价条件中的专业类别及评审范围。
(二)完善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要遵循机电制造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业内单位和专家,修订完善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形成并实施有利于激励人才投身技术革新和技术创新的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机电制造行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量化赋分标准与机电制造岗位工作精准对接的评价体系,加大工作业绩、工作成果的比重,提高评价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组建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省机械工业浙江省机械联合会nba直播吧秘书处。高评委办公室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3 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各中评委审核推荐后报送至机电制造高评委办公室。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分为专业组评议和执行委员会表决两个环节。专业评议组根据量化评价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为评审通过。未出席会议或者中途离开会议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网站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备案。评审结果由省机械工业浙江省机械联合会nba直播吧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监制,省机械工业浙江省机械联合会nba直播吧用印的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
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依法予以撤销。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附件
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电制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机电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电制造专业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集成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机电制造领域内已设立其他专门高评委的除外)。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机电制造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机电制造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资历条件
申报人申报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除达到基本条件外,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 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满5年。
(三)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机电制造专业技术工作满4 年。
(四)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后因岗位变动,需转评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机电制造专业技术工作满1 年。
(五)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
(六)按照《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
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
(七)获得机电制造领域省部级科技奖项(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一等奖以上排名前5,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近5 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扎实的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一般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四)具备指导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第八条专业工作业绩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水平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近5 年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参与完成机电制造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技术服务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经验,参与完成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等创新性技术开发的经历和能力,取得显著成效;
3.具备机电产品生产制造及关键工艺提升和先进适用工艺技术的推广能力或熟悉机电设备成套系统及解决方案的设计、成套设备安装调试、机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机电工程施工与管理、机电工程监理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的能力。
4.具有完成围绕一般企业机电产品生产制造各环节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近5 年来,应具备下列条件3 项以上:
1.参与完成1 项以上市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或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合同、验收材料为准),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
2.担任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负责人或担任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委员;
3.获得过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或经政府部门发文公布的省级新产品;
4.获得1 项以上省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资格的国家级协会、学会)科技奖项三等奖以上(所有完成人);或市(厅)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资格的省级协会、学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以奖励证书和文件为准);
5.为主完成企事业单位科研、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等项目,取得较大成果和经济效益(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6.获得过技术发明专利、其他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7.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或起草省级以上协会、学会团体标准(排名前5),并发布实施;
8.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其他正式期刊(排名前3)、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排名前3)等公开发表论文1 篇及以上,或有论著、译著正式出版。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评价标准
建立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量化评价标准及自评分规定分值随当年度评审通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或近5 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机电制造专业包括: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化工过程机械、固体力学、电机与电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
机电制造相近专业包括:金属材料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业工程等。
(二)专业分类
1.设计开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共性机电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前期技术研究和概念产品研究开发、机电产品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
2.生产制造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从事机电产品制造工艺、检测方法及其工艺装备的开发、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焊接等基础工艺和现代制造技术。
3.集成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设备成套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安装调试、机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机电工程施工与管理、机电工程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或产品实现物化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标准(规范)和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和质量控制、设备和设备维修、企业物流、技术中介、环保和职业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厅)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相应的奖项请见附件。
(四)“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
者,“为主”是指技术研发、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3 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完成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七)“年”均为周年。
第十二条申报人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下列违规行为取得的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一)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四)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五)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5年3月1 日起施行,《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7〕8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