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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7-06-23 10:00阅读数:2629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企业主动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一项新的产品质量救济制度。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43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提出,“缺陷产品召回是重点工作、重要手段,要长期抓紧抓好”。2017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用好缺陷产品召回这个‘杀手锏’,加强缺陷汽车和消费品的召回监管,健全全国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省政府领导对召回工作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持续加大力度、加强宣传。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既是政府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品牌信誉的重要途径,更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防止产品伤害的根本要求。
  二、总体目标
  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产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产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市、县两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机构建设
  省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职能由省局稽查总队负责,监管技术性工作由省缺陷产品技术评价中心(省质安院)承担。按照业务对口原则,明确各市级(含义乌市)质监(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同时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机构,建议县级质监(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具体由各市局和县级局根据实际予以确定),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和分管领导,条件成熟的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专职的科室。 
  (二)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职责
  厘清省、市、县三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机构的职责,做到既明确职责,又相互合作,分工不分家。
  1.省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省局稽查总队)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我省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体系建设;落实省局缺陷产品召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2)指导省级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相关的技术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机构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管工作。
   (3)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在我省开展相关产品的缺陷调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我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在本省范围内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产品信息,发布缺陷产品风险信息和召回信息;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我省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
   (5)组织、协调查处违反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6)承办国家质检总局、省局交办的相关工作。
  2.市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各市质监(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1)配合总局和省局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督,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根据省局的要求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指导下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本辖区内有关产品缺陷的相关信息。
   (3)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4)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3.县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
   (1)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督,及时上报相关情况;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本辖区内有关产品缺陷的相关信息。
   (3)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4)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建立产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系统内质量监督、举报投诉、检验检测、召回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涉及产品缺陷的相关信息;加强和系统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通报和共享,及时有效地收集分析各方面信息,建立健全产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约谈机制
    对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区域,省、市两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或质监(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约谈督促政府、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对缺陷产品问题比较严重的企业,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约谈相关企业,通过约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理,依法依规生产安全放心的产品。
  四、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监管能力
  (一)构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技术支撑网络
    充分发挥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等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强缺陷产品风险监测研究、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等各项工作,建立以省缺陷产品召回技术评价中心为枢纽,各技术机构紧密协作的产品召回技术支撑大格局。
  有条件的市级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局同意可以设立“浙江省缺陷产品技术评价中心XX分中心”,配合省缺陷产品技术评价中心开展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产品检验和科研等工作。
  (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专家库建设
  明确专家库入库专家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会商及分析,积极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进一步深化缺陷风险监测和研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研究工作
  各级缺陷产品召回机构要加强和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科技机构的联系和联动,积极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技术立项研究;加强召回理论研究,结合召回监管工作实践,总结经验,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作规范;借鉴国内外伤害监测体系建设经验,以省内部分医院为伤害信息的采集重点,研究制定产品伤害信息采集办法,积极探索我省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建设。
  (四)强化缺陷产品召回保障工作
    强化召回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完善培训保障,着力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监管队伍的业务能力。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缺陷产品召回监管人员、编制、经费等,切实保障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五)构建缺陷产品召回社会共治体系
    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合理维权,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自律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不断增进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体系。
     本文件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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