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很多人在使用标准时,混淆了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认为标准一旦更新,以前的标准就不可再使用了。这是一个概念性的错误,以下我们通过标准代替与废止的产生原因谈一下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标准版本有效性中几个概念:有效、作废、代替和废止。
Tip1 ●●
作废包含废止。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
已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
审批单位已宣布废止的标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
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Tip2 ●●
作废:是指该标准不适用了,被重新制、修订的标准代替废止:是指该标准不适用了,并且没有再重新制、修订的必要。
GB/T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的第2.9.4条定义:复审是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以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査活动。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二章第十三条中给出了更具体的定义:“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由此可见,标准的继续有效、代替与废止产生于标准的复审活动。
标准的复审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Main Content
《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段“复审确认”里给出了具体的解释:
1.
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2.
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
3.
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
4.
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5.
是否同其他国家标准有矛盾;
6.
国家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
7.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
由此可见,正是以上7项内容,决定了标准的继续有效、代替或者废止。
经复审,国家标准内容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应确认继续有效;
国家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或局部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进行修订;
国家标准的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应予以废止。
清楚了标准有效、代替与废止的产生,理解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就变得简单了。
有效与作废是一对对立关系,经过复审,标准只存在“继续有效”或者“作废”两种结果,而作废又导致“修订”与“废止”两种结果。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
注:
(1)同号代替:是指修订后标准号不变,仅改变年代号
(2)异号代替:是指不仅改变了年代号,而且改变了标准号。这其中又包含:同范畴代替(即国标代替国标、行标代替行标)、非冋范畴代替(即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从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和调整转号(即仅改变标准号,不改变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判断和选择呢?
How to Judge and Choose
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要明确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
1.
已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
a)强制性的标准一定要用最新的,旧的自动废止。
b)推荐性的标准如果在前言部分没有明确提出废止,只是代替,则新、旧并存,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只有前言中写明“本标准代替并废除……版本”,则旧版本的就不能用了。
2.
审批单位已宣布废止的标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
3.
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
第二,若在推荐性标准中,出现“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代替……”字样,是指在满足“适用性”的情况下,旧版本可以继续使用。
这种情况下,在前言结尾部分出现的“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中所包含的标准都是可以参考的。
在这里,“适用性”这个词非常关键。
在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的第2.2条定义:适用性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在具体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
这个解释有些晦涩,我们举一个例子,就可以简单的说明“适用性”的意义:
例
A企业生产的B产品,产品标准为Q/XX2005,这个版本的标准被Q/XXXXX2008代替;
C企业选用参考2005年版本生产的B产品作为其原材料(因为参考2008版本生产的B产品在某指标上不符合C企业的要求);
那么虽然2008版本的标准已经代替了2005版本,但2005版的标准仍可作为产品的参考标准。
所以,选用标准时,一定要查看标准的前言。标准的代替、部分代替、废止、强制性条款等许多信息,均在前言中体现。我们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使用产品的具体条件选择标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推荐性标准中出现“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代替并废止……”字样,则旧版本不可再用;强制性标准新标准旦发布,旧标准不可再用。为什么有的标准废止了但没有代替标准发布?
一份标准被废止通常有以下几个可能:
1.标准规范对象消失。例如有些产品目前已经停止生产了,为了该产品所制定的这份标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予以废止不再保留。
旧标准被新标准替代但未废止,能够继续使用?
当旧标准被新标准替代但未明确废止时,使用情况取决于标准的性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更替的通常做法,可以归纳如下:
强制性国家标准: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新版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因此,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必须执行新版强制性标准。在过渡期内,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旧版或新版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对于推荐性标准,虽然理论上新版标准应优先于旧版标准,但由于基础方法标准通常带有年代号引用,市场实际中存在新旧版标准并存的情况。对于产品标准,新旧版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国家主管部门未明确指向旧版标准的废止,且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执行力。
市场实际中的并存:
由于新版标准的过渡期通常都非常短,企业可能来不及完全转换到新版。此外,推荐性标准是“鼓励采用”的,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旧版标准可能继续在市场中使用。
实际案例与建议:
国家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司的复函允许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依监督抽查文件申请扩增旧标准,反映了新旧版标准并存实施的客观事实和现实需要。
综上所述,旧标准被新标准替代但未废止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取决于标准的性质和具体法规的要求。对于强制性标准,一旦新版实施,旧版即废止;对于推荐性标准,旧版标准可能仍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具体需参考相关法规和公告。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标准更新信息,并咨询相关专业部门以确保符合最新的标准要求。
来源:融融标准化、专业论坛、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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