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是否仅针对在2024年1月1日后新制定的企业标准”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提出了: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等要求。
请问是否可以认为上述要求仅针对在2024年1月1日后新制定的企业标准呢?
总局回复: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